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制定的《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包头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劳动保障局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国土资源局 卫生局 工商局 安全监管局 总工会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
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
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专项行动的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未成年人、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5.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
二、专项行动的步骤和方式
第一阶段为各地区清查和市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31日。在此期间,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各地区要对所辖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进行全方位的排查摸底,了解基本情况,掌握基本数据,填报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集中精力开展清查、打击行动。尤其是土右旗、九原区、固阳县、石拐区、白云矿区、达茂旗,由于地域广阔,一定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