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自治区和国家规定标准。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为90%以上的60岁以上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50%以上的地区建成自治区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建成1~2个国家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率达到95%以上。
2010年,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目标,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居民完全享受到方便、快捷、低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实施措施
(一)政府主导,落实配套政策。
各地区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财政补助和服务项目考核、医疗保险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价格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贯彻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公共卫生项目考核、医疗保险促进等项制度,逐步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
(二)加快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要采取多种途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尽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新建和扩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严格准入,加强监督管理。
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执业登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