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农林场圃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苏价工[2003]366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2]933号)的要求,在电力公司系统管理的用电户已全部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和农林场圃居民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基础上,决定对农林场圃其他行业的用电也实现同网同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尚未实现同网同价的农场、林场、盐场、果场、茶场、监狱等各类用户的到户用电价格全部降到城市电价水平,即按省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同类电价标准执行。
二、农林场圃用电实现同网同价后,其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农林场圃管电单位的正常运行。为妥善处理农林场圃用电同网同价带来的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决定适当调整电网维护费标准。农林场圃电网维护费标准根据属地原则,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3]123号文件规定的各县(市、区,下同)标准执行。具体计算办法为:
电网维护费用=购电量*(1-损耗率)*当地低维费标准
公式中:损耗率根据地区不同分为三档:苏锡常地区为11%,宁镇扬泰通地区为12%,徐淮盐连宿地区为14%。
三、农林场圃的用电单位与供电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电网维护费标准原则上按供电单位所在县的标准执行。供居民用电价格中的电网维护费标准仍按每千瓦时0.127元计提(即农林场圃与供电公司在结算居民用电电费时按每千瓦时0.393元执行)。
四、农林场圃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后,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实行用电户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
五、各农林场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制定的电价政策。农林场圃的主管部门要配合价格部门认真做好本系统用电企业同网同价的实施工作。供电部门要加强必要的指导,同时做好电网维护费各项政策的实施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切实加强电价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电价政策的行为,确保农林场圃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的顺利出台。
六、以上通知从2003年12月1日后抄表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