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宁价服[2003]441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的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均应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餐饮业价格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对餐饮业价格行为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餐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其规模、档次、服务水平以及提供服务的成本和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合理利润是指不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以正当经营手段所获取的利润。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反对价格欺诈的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餐饮业经营者的设施条件、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可以实施价格等级管理。价格等级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叁个等级。餐饮业的价格等级,由餐饮业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等级证书和等级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