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
(亳政〔2008〕38号)


  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皖政办〔2008〕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期限和范围

  (一)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和涡阳县城市规划区,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201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蒙城县、利辛县城市规划区,2009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市规划区,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各类粘土类墙体材料。

  (四)有条件的县、区,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范围可以逐步向乡镇及农村推进。

  二、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法关停、拆除国家明令淘汰的轮窑、土窑、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以及无证生产经营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法保留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计划指标生产,不得突破限产计划。

  三、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和限制向粘土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供地。

  四、凡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图纸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通过质量验收。原设计选用实心粘土砖但未开工建设或未进行墙体砌筑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设计变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鼓励有条件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墙改部门要按照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