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自治区六十年大庆期间包头市火灾形势的稳定,结合公安部组织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智(副市长)
副组长:赵荣宽(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由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工商局、卫生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化局、建委、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郭立新(联系电话:5308136)担任。
二、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