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仍达不到取证条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5.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地勘活动的地勘单位,责令其停止探矿作业,限期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证之前不得再进行勘探作业(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6.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7.凡是此次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查出存在相应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8.对已经取缔、关闭的各类矿山,出现死灰复燃,要严厉查处,彻底取缔并关实、关住、关死;对严重违法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专项整治和关闭取缔的具体要求。
  1.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重点,对地下矿山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地采、露采防洪设施以及地采两个安全出口建设和地下采空区、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尾矿库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及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2.专项整治中关闭取缔企业的具体要求是:
  (1)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取缔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2)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注)销或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吊(注)销予以关闭企业的采(探)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予以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上报自治区工商局吊销予以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5)电力部门停止对予以关闭企业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6)公安部门停止对予以关闭企业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7)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予以关闭企业实施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拆除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送从业人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