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3.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充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险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度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库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险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四)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原则。
1.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非法进行采矿的或无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依法予以取缔(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实施)。
2.对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实施处罚并予以关闭(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实施)。
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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