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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办妥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免税证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如纳税后因故未批准用地的,税款予以退还。如发现纳税人从批准用地文件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缴纳税款的,应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单位必要时可由县或县以上财政部门开出扣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对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附表:
  三、四类地区名单及适用税额表

地区类别

范围

适用税额(元/亩)

菜地

其他应税耕地

下述县(市)所属乡村:

岳西、潜山、枞阳、太湖、桐城、宿松、怀宁、贵池、歙县、黟县、绩溪、祁门、休宁、石台、泾县、广德、宁国、金寨、霍山、舒城、庐江、含山、青阳、繁昌、铜陵县、屯溪、六安、阜阳、宿州市、黄山市除列入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2,500

2,500

下述县(市)所属乡村:

太和、阜南、临泉、颖上、利辛、阜阳、蒙城、界首、涡阳、六安、霍邱、寿县、望江、东至、砀山、萧县、宿县、泗县、灵壁、无为、和县、郎溪、嘉山、全椒、凤阳、天长、来安、定远、旌德、长丰、肥东、肥西、芜湖、南陵、凤台、当涂、怀远、五河、固镇、濉溪县、亳州、巢湖、滁州、宣州市。

2,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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