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村道路、国家在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四、其他征收问题
1、属于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2、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3、属于
《条例》第
八条规定范围内生活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政府授权的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各市、县减免税额,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数的10%以内。
4、耕地占用税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以来经批准占用耕地,都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于四月一日以前已占用耕地,四月一日以后补办批准手续的,也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局未成立以前,经政府其他部门于四月一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占用耕地,不适用本规定。
6、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从征了耕地占用税之日起予以核减(当年已征的农业税不退)。此项核减的税额各市、县每年年底汇总报省,由省自下一年度起核减该市,县的征收任务基数。
五、纳税环节、程序和违章处理
耕地占用税实行批准用地环节课税。征纳程序是: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耕地--纳税人在获准用地时,持征、拨土地申请书前往批准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办理免税手续,在哪一级纳税,就在哪一级办理免税。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个人或联户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其纳(免)税程序和方法与国家,集体建设占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