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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4、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一年以上到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不包括县(市)人民武装部)军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于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3、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4、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5、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6、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不在免税之列。

  7、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8、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占地,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9、灾民,水库移民建房用地免税。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迂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税。农村居民搬迂,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份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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