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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及申请程序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军烈属、孤老、残疾人员及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员干部、归国华侨侨眷、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制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应按照“二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二级审核”即城镇居民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初步调查,出具审核意见;各区(旗县)政府负责进一步核实购房申请人情况,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送交市房管局备案。“三榜公示”即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指定的公示栏(或网站、媒体)分别进行十天公示。市房管局对审核后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备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是低收入家庭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唯一凭证。

  四、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全程监管机制

  建立政府责任制。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到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重要工作中,优先考虑将本区域旧街坊改造、“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改造纳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启动购房审核机制,有计划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程监管。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实施、建设和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信息发布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位置、户型标准、价格、预(销)售许可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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