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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鼓励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解决本企业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严格户型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中套型不超过90平方米。综合考虑个别多人口家庭的需要及建设高层住宅分摊面积较大等情况,可适当建设部分较大套型住宅,但比例不得超过总建设规模的10%。市房管局配合市规划局审查规划设计、市建委审查图纸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套型面积提出相关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不合理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前充分考虑项目不同地块、位置、拆迁成本等因素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04〕473号)要求,逐一进行价格核定,明确不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利润原则上不得超过开发建设成本的3%。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监管。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与房管局签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套型面积、小区配套设施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待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到市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市房管局将登记备案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位置、栋号、套数、面积等信息登记造册,并准予核发注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的预售许可证。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交付使用入住核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应按照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入住核准标准及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审查销售价格、户型标准、规划条件、销售对象等,符合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入住。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权产籍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市房管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同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强制性要求,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实行住宅性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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