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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包府发〔2007〕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全面贯彻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房价,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房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用地“十一五”规划及年度住房用地计划,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结合我市实际,联合会审、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坚持多渠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具体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依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本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将总建设规模的10%-- 20%比例的住房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销售。市房管局将公布统一管理房源的全部信息,包括小区座落、栋号、单元、楼层、面积、销售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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