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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的意见

  2.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中,要组织开发企业将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改造工程范围内的道路、排水设施建设。

  3.招标交易费、施工图纸审查费、质量监督费减半收费,定额编制费按投资额的0.5‰收取。

  4.拆迁管理费按补偿费用总额的0.5‰收取。

  5.房屋交易手续费,新建的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房屋继承、赠与房屋每宗按100元收取;房屋析产每宗按50元收取。

  6.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产权转移及变更登记费。

  7.按规定修建人防设施的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建设费,其他项目减半收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部分建筑房屋陈旧,规划不合理,土地利用低下,公共设施缺乏,给排水不畅,供暖、供气覆盖率低,造成卫生环境条件较差,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影响着城市环境和整体面貌,加快开发改造势在必行。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开发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大改造、大建设、大见成效”的要求,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房管局、人防办等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审批进度,认真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创造良好环境。

  (三)严格台账管理。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项目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逐项明确开发改造项目的性质、用地规模、投资额度、拆迁要求、开竣工时间等,登记造册台账管理,实行“阳光开发”。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对行动迟缓、组织不力的开发企业和项目,取消其优惠政策,足额补缴各项费用。

  (四)完善配套设施。开发改造的建设方案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公共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小区物业管理要纳入城市物业统一管理,全面构建新型社区。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改造的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开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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