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发改造规划方案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开发改造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4.对已经确定列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改造方案未确定前,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拆迁改造时一律不予补偿;对未列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确需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要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土地管理。
1.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管理,政府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无审批权限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协议。
2.对于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中失地或部分失地的村(居)民,要按照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体系。同时要通过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多种途径,使他们有产业、有物业,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城市规划区新建、拟建道路两侧的土地或城市基础设施先期配套建设的区域,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用地依法公开出让。
4.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为市区居民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产权证等。
(三)拆迁安置。
1.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中所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发改造中农民安置用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
3.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要严格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精神,凡擅自新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违规审批和突击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费用收取相关政策。
1.以“招、拍、挂”方式进行供地,土地出让价款先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留解必须的支出外,其余部分原则上要用于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土地变更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