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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意见


  四、严格要求,认真规范管理使用地名

  (一)标准地名的推广和使用。根据《条例》规定,住宅区、大型建筑(构建)物、门牌、楼牌号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名申请手续;经批准命名的地名应当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部门在办理建筑物、住宅区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房屋、销售、房产权等手续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准用证》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建设、质监、消防、文化、卫生、编制、房产、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等为公民和法人办理、审核各类证照的单位和部门,在填写用户地址时,应以《标准地名使用证》为准。民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做好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标准地名使用证》。

  (二)关于沿街门牌号码整顿和标牌设置。沿街门牌管理是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在邮政通讯、市政管理、医疗救护、社会交往、工商管理等众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近年来我市城市沿街门牌管理工作出现相对滞后的局面,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为了解决沿街门牌管理存在的混乱问题,民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沿街门牌号码整顿工作,按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制作安装标准门牌,使其达到门牌编排完整科学,设置美观醒目,统一大方的要求。规范设置城市地名标牌,势必使一些单位和用户的住址编码有所变动。许多持有旧号码的用户需更改现有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卫生许可证、房产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和民办非企业以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上的地址。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时为用户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凡因重新编码需要办理住址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都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除必须更新证件的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按用户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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