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意见
(包府发〔2007〕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
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6年4月1日已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2006年6月1日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加强地名管理,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地名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条例》是我市首部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各地区、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
《条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广泛自觉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格局,推进地名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进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交往需求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开创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促进地名管理的有利环境
贯彻落实
《条例》,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条例》的宣传工作,采取相应的宣传措施,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
《条例》的基本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促进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创造有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