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的通知
(包府发〔2007〕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内政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切实把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积极构建起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各地区要下决心抓好学校的硬件建设,保障学校符合国家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厕所、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要加强对寄宿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好寄宿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寄宿生安全管理,杜绝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三、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师生工作学习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触电、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运动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向学生讲解意外灾害的预防和自救、自护知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要加强和落实值班制度,并要建立起24小时工作人员校内巡查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校园内视频监控系统,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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