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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07〕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在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农区和牧区。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工作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保障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的督查、管理工作。农牧、水务、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围封禁牧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围封禁牧的范围、步骤、时间

  第五条 全市农区和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2007年8月25日起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牲畜全部舍饲圈养。

  第六条 达茂旗1.6万平方公里牧区,2007年开展围封禁牧试点工作,2008年围封禁牧草场不少于总草场面积的40%;到2009年底,达茂旗牧区草原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牧民基本转移迁出。具体方案结合“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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