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包头市“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包府发〔2007〕6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包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指导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是全市各族人民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完成《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任务,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对我市坚持“科学发展、富民强市”战略思想,全面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包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内政发〔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分工原则
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规划》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等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部门。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围绕科学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从规划、指标、法律、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任务分解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规划》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举措、重大改革等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的分解。
《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对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必须全力确保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