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级教育专项经费的和本级匹配资金的及时拨付,对学校学杂费要按时足额返还,按照预算拨付公用经费;中小学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合理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并做到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审计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
5.市、旗(县、区)设立“两基”巩固提高专项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包头市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市政府每年用于“两基”巩固提高的专项经费不少于达标时的800万元。
6.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义务教育,市、旗(县、区)应当给予表彰。
(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依法治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依法办学方面的有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招收择校生,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
2.不得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严格控制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班级容量,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规定,小学规模以不超过24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30个班为宜。提倡“小班化”教学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人数不超过55人,逐步做到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 人。
4.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随便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禁止在节假日集体补课,要按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5.禁止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升学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惩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不得引导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6.严禁乱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所谓的“联办校”、“校中校”、“校中班”实行高收费。小学不得举办幼儿园,市四区小学不附设学前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7.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8.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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