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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府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5.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机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使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制。健全对校长的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

  6.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聘任新机制。中小学根据学校岗位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试行学校内部结构工资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平均主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优教优酬的原则。

  7.提高教师的待遇,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医疗、住房、福利、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建立符合教育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使教师工资随着国民经济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提高。

  实行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地方政府对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教师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给予特殊津贴和奖励。

  (四)切实落实政府教育责任,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1.“普九”经费投入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市、旗(县、区)在财政预算安排时,要实行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并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切实做到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要求。各旗、县、区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除向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要按照规定标准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政策,征足、用好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要全部用于教育,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意见,经批准后按时予以拨付。

  3.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区要确保上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和按比例分担的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逐步提高家庭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原有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也要按60%以上比例用于义务教育。本级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市四区、高新区初中200元、小学150元;农村、牧区初中140元、小学110元,并力争做到逐年有所提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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