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其他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公路收费站和长江汽渡,计重收费标准将按同比例调整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省交通厅、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加重收费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不同分别确定加重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3、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车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通行费。
4、超限5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6、当车货总质量同时超过规定的总质量限(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
(三)计费取整方法:实施计重收费后,普通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舍零取整;高速公路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四)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交通厅,根据计重收费的实施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可作适时调整。
二、收费管理
1、对公路载货汽车的收费方式由原按车型收费改为计重收费后,除收费标准外,其收费管理要求仍按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批准的原各公路、过江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文件的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
3、保留货车拉车型收费的收费体系,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符合《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载货汽车,仍可按规定的次数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核定的吨位标准购买月票,凭月票通过收费站:对持“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载货汽车,仍按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厅、公安厅和农林厅联合制定的有关绿色通道管理规定执行。但以上车辆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加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