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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苏价服[2003]378号、苏财综[2003]147号、苏交财[2003]8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有效保护路桥设施,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3日交通部2号令)、《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2年12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及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3年12月9日开始,在全省逐步推行公路载货汽车称重征收通行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车辆加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 为保持与我省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相衔接,并体现保护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遏制超限运输行为,保障行车安全,制定以下计重收费及超限加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车辆(不超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

  1、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2、江阴长江大桥收费站:基本费率为6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5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开放式普通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统一收费标准的还贷性收费站,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3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3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统一收费标准的经营性收费站,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0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0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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