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四年一月二日 宁价费[2004]001号)
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南京交通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中心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为交通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现场发布和查询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为招投标活动各方提供从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经研究,现就你中心收取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服务时收取综合服务费。其标准为:中标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0.5%收取;中标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0.4%收取;中标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0.3%收取;中标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0.2%收取;中标额在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0.12%收取;中标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0.06%收取。以上收费按中标额分档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