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费用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宁价工[2004]021号)
各区、县物价局,南京供电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能表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函[2003]186号),为保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顺利实施,从2003年8月1日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起,价格主管部门仍未核批价格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其峰谷分时电能表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房价时解决。对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了房价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其峰谷分时电能表的费用应由供电部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