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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八)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及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人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土地现状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对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一)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征地转户后的剩余土地,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而未用的土地,按征地实际成本予以补偿。
  (二)对企事业单位原使用的划拨土地,
  由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按现状进行评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比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公益事业需要收购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购,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对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优先收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应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拟出让前,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土地、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应当从政府已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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