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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0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和完善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推动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实行储存,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状况,按照法定程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收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设立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具体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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