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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各指定医院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指定医院要免收就诊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CT.MRI大型设备检查时,减收20%的住院床位费。住院治疗10日内的,减收20%的住院床位费。卫生防疫、监督部门要免收再就业的首次体检费,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接种注册费;妇幼保健机构要免收孕妇的产前检查费。

第四章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及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应由本人或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溪市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批准后,市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两县批准的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区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申请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应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救济领取证》、《残疾军人证》、《烈属(因病、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证》、《带病还乡退伍军人症》、身份证、户口本;
  2.指定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
  3.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属四类重点优抚对象的,还需提供优抚对象合作医疗补助证明);
  4.商业保险的赔付证明;
  5.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捐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或责成村委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县(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呈报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县民政部门报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部门报市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县农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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