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就学费用实行“助学券”制度的通知(试行)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就学费用实行“助学券”制度的通知(试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宁教财[2003]17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等九厅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和市其它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南京市《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为了确保上述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保证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教育收费减免工作的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就学费用实行“助学券”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助学券”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公办学校的学生(不含择校学生)。
  二、“助学券”实施标准
  1、城市居民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减免50%。
  2、城市居民低保对象的子女,现属于孤儿的,其在校就读的杂费、代办费、住宿费全免。
  3、城市居民低保对象的“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免收杂费、代办费和住宿费。
  三、“助学券”的发放程序和管理
  1、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周,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学生到学校所在的区、县教育局进行登记,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就读的到市教育局进行登记。登记时保障对象的户主必须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小学生素质报告书或初中学生成绩册、新生录取通知书交区县教育局验证,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区县教育局按《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校学生学习费用减免登记表》的要求,安排专人逐项进行登记并进行认真审核。
  2、在登记、审核工作完成的基础上,由区县教育局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在校学生就学费用助学券》的正联和副联,正联发给低保家庭的学生家长,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学生凭“助学券”充抵有关费用,副联用于留存和备查。
  3、“助学券”审核发放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区县要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将办公地点、电话号码、办理时间、具体经办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