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报主管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经单位一把手批准后即可核销。
(三)、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有关申请单(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①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②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
③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固定资产处置帐务处理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的申请单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计入修购基金。
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就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