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
(二○○三年七月九日)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保全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新财务会计制度汇编》、《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概念及分类
(一)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单位可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二、固定资产组织领导及管理
(一)南京市教育局财务处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处置审批工作。
(二)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总负责的“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单位的清查、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并将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体系。固定资产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价值管理,并设总帐和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单位行政、设备、总务、图书、产业等职能部门归口负责,并指定专人或兼职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编号建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实物帐,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算。单位一把手对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