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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依据的《国务院关于扩大枓字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4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7]6号)已于2001年10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加强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内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科学研究所(院)(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
  第四条 所长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积极支持群众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民主管理形式,保证研究所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所长的条件及任免

  第五条 所长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改革开拓精神;
  2.具有办好研究所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能提出符合实际的研究所发展战略设想;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熟悉本所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科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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