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本机关复议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并组织落实;
(二)对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复议管辖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复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复议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复议案件的调查统计,立卷归档。
第七条 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由省人民政符相应的主管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一)省人民政府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作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津、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
第八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部门)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一)市人民政府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管辖的。
第九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 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可以指定有关委办归口承办,承办结果由市政府复议机构审查,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县、区人民政府管辖。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派出机构的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向受移送机关发出通知,附送复议申请和有关材料,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移送通知应写明移送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移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