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医院法人代表同意设置的意见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的承诺;

  (五)具备第三条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联络秘书的任免:

  (一)主任委员由所在医院的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

  (二)副主任委员由所在医院推荐院内或院外本专业学科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一至二人担任;

  (三)委员由所在医院本专业学科或聘请院外本专业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若干人担任;

  (四)联络秘书由所在医院的本专业学科成员担任;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命、聘任及免职,须报省卫生厅审查批准。联络秘书须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专(兼)职人员、日常管理及工作经费,由所在医院负责提供。

  第八条 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遵守《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协助省卫生厅对全省本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拟定本专业学科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考核标准,为省卫生厅提供医疗质量管理决策依据;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医疗质量的规定,拟定本专业学科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并协助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五)进行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质量管理策略研究,及时了解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省卫生厅对医疗机构相关学科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以及技术准入进行论证和业务指导;

  (七)为全省医疗机构提供本专业学科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根据医疗技术进展情况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提出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技术培训计划,报省卫生厅批准实施;

  (八)履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承担本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检查、考核评估和质量评比工作,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医疗质量管理信息,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