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医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强化行业管理,规范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按临床专业学科在省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设置,其名称为“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三条 省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为贵州省该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一)医院及专业学科科室依法成立;
(二)医院及专业学科科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五年内行业作风良好,无重大医疗质量事故;
(四)专业学科理论、技术水平至少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学科专家;
(六)能组织和协调省内本专业学科的医疗机构和专家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条件的省级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审批,公示合格后授牌。
第五条 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盖证明印章的复印件);
(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作预期目标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