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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


  七、患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患者丢弃在医疗机构。不准围堵、打砸医疗机构,无理要求巨额赔偿;不准将去世患者遗体丢弃在医疗机构;不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停尸要挟;不准围攻和殴打医务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医院保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迅速出警,依法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打砸医疗机构;

  (二)在医院停尸要挟;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

  (六)殴打医务人员;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 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 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医院太平间以外的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 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医院外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 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 要及时出警, 依法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 在侦察终结后, 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十、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负责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治安动态,认真解决医疗机构中存在的治安问题,逐步建立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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