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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


  近年来, 我省“医闹”和“职业医闹”采用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停尸要挟等非正当行为,围堵、打砸医疗机构,无理要求巨额赔偿,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有的甚至产生了严重后果。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医疗卫生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 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医疗风险,努力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确保医疗安全。

  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要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

  四、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 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要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不细致、不公正和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激化医患矛盾,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况, 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的同时, 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不得寻衅滋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 侵害就医者合法权益, 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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