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苏价费[2004]9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和《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精神,明确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2003年前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零售价格分别按每份1.05元、1.67元执行。以上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1996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58号)即行废止。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