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托管养老保险金不得追溯补收档案保存费的批复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苏价费[2004]8号)
江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自愿委托保存档案是否补收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规定,个人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为10元/人·月。具体收费时段应自职介机构接受委托保存档案当月起到结束委托保存档案之月为止。《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包括养老保险代理费),比照《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关于委托代理服务费的规定标准(即2元/人·月)收取。该收费标准中应包括为建立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