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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一月五日 苏价费[2004]1号)


靖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靖价[2003]15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今年新颁布施行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包括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监察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你市生产设备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因此,不能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260号)文件规定向被服务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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