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八日 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城市化水平日益提高,城镇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小城镇规划范围逐渐扩大,农民宅基地被越来越多地纳入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但农民在宅基地上新、扩、改建住房收取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已成为农民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1996]1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2月1日起在我省县以下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住房免收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