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8日 苏价工[2004]14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缓解我省实施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增支较多企业的困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政府,我省对少数重点企(行)业实行了优惠电价政策。鉴于电力供求形势发生根本变化,同时用电企业的经济形势也进一步好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03]124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财政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的电价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小优惠范围。省海洋渔业公司和省盐业公司系统的用电户退出电价优惠范围,改按省统一电标准执行。
二、降低优惠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产量在3万吨及以上的)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其电价优惠标准每千瓦时由3分降到2分(具体氯碱企业名单见附件)。其他企业的优惠电价标准每千瓦时也降低1分,即江苏铝厂每千瓦时优惠0.151元、江苏北方氯集团每千瓦时优惠0.117元、江苏巨龙集团每千瓦时优惠0.024元、利国铁矿每千瓦时优惠0.165元、江苏天能集团每千瓦时优惠0.084元、无锡华晶集团每千瓦时优惠0.119元、锦屏磷矿每千瓦时优惠0.142元。徐州矿务集团恢复计收国家规定的农村电网还本付息电价每千瓦时1.7分,其电价优惠标准仍为0.094元/千瓦时。
三、明确优惠电量基数。以上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电量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规定的目录电价标准执行。
四、以上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暂执行到2005年底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下策调整,即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优惠氯碱企业名单
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梅兰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化学工业(泰兴)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南京化工厂、江苏安帮电化有限公司、江苏索普(集团)公司、江苏苏龙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双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沂市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中立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光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