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保管价值、虽未到保存期限的税收征管资料,需要销毁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销毁可采取粉碎、烧毁(纸质资料)和删除(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检查及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实行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资料管理的质量标准,每年按照要求对基层单位征管资料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未按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或未达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调阅、销毁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
具体检查方式和时间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国税局、上级国税机关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规范、数据差错率高的;
(三)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四)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五)因过失造成征管资料信息系统运行障碍或数据丢失的;
(六)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七)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保密的;
(九)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
(十)其他过错行为。
对有意破坏、恶意攻击征管资料信息系统,造成较大损失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资料和案卷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稽查案卷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