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税收征管档案装订实行左侧固定线装,采用“三眼一线”装订法,以左、下边整齐为主。装订好的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档案室,负责历年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当年的纳税人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在各自的资料室(柜),并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归集、整理、装订和归档,移交本级局档案室保存。电子信息备份形式的税收征管资料,也应同时将有关数据以盘表的形式移交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税收征管档案后,应进行整理、分类,装入档案盒,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台帐。整理和分类必须做到登记简单、查询容易、资料完整、存取方便、安全保密、管理科学。
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国税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和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或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代码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按所属年度归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4季度申报资料归档到所属年度资料中。税务稽查结论、纳税评估资料按税款入库时间或结案时间进行归档。
第五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
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类别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等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保存期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存期为十五年。
(三)其他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以上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完整移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