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
第十五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人和被传递人,负责传递、接收和反馈税收征管资料。
各级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传递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应递出、反馈的税收征管资料和接收、分发其他单位传递的税收征管资料。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遵循完整、及时、简便原则。
办税服务厅征期受理的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应于征期结束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征期结束后受理的涉税资料,应当按资料所属管理部门及时分送。
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纳税评估资料,应于评估个案结束后30日内分送税源管理部门,进入到纳税人资料盒(袋)。
稽查部门税务检查工作中形成的稽查结论、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结论性、处理和处罚性资料以及加强税源管理建议(以下简称“税务稽查结论”),应于结案后15日内分送被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进入到纳税人资料盒(袋)。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审批的税收征管资料,应于办结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入到纳税人资料盒(袋)。
第十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除综合征管软件未涉及或不需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提交处理的外,综合征管软件流程传递项目均应有对应纸质资料同时传递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税收征管资料传递时,应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列明资料名称、份数、传递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内容,传递时交接双方必须清点核对、签章(签字)、注明传递、接收时间。
第四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国税局应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室,原则上设专职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各级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应建立资料室(柜),各业务部门应建立资料橱(箱),并设兼职资料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收集部门要对收集并经过审核的税收征管资料及时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