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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和审核

  第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采集方式可采用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人工录入、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电子信箱、网络传输)。
  计算机采集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税收征管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包括设立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资料,验证、换证资料,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非正常户处理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资料,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资料,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资料等。
  (二)认定管理类资料:包括税种登记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资料,税务资格认定、年审资料,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资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资料,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资料等。
  (三)发票管理类资料:包括发票的计划、调拨、印制、库存管理资料,发票的发售(领购)管理资料,发票用票管理资料、发票稽核管理资料,发票缴销、核销管理资料,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资料,发票担保管理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资料等。
  (四)申报征收类资料:(1)申报类资料: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等;(2)核定类资料: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资料,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资料等;(3)征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税款征收凭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资料,注销清算资料,税收会统资料等;(4)减免退税类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资料,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资料,其他退税处理资料等;(5)纳税评估类资料: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各环节形成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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