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26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
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
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
4.卷内备考表(略)
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
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国税局包括设区市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所称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