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入成本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三)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四)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五、工作流程和责任
(一)出口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按期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组织入库。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级退税机关或县级退税部门提供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附件1)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向企业发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通知书》(附件2),并认真做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管理、调查核实和反馈工作。
(三)省级退税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格式下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信息,供各地核查时参考。
(四)市级退税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和审核情况,每季不少于一次制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给征税机关;县级退税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和审核情况,不定期制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给税源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市级退税机关。市级退税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30天内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附件4)反馈给省级退税机关。